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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行高速路遭34车碾压致死 20多车赔偿引争议
日期:2013/7/20 17:04:00    阅读:

新华网广州7月21日电(记者毛一竹)不久前,23岁的行人唐某违规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不久与一辆大货车的车身后侧发生碰剐,致唐某倒在主车道上,大货车离开现场。随后,唐某被经过的30多辆车碰撞、碾压。

江门市交警支队介绍,事发时为6月30日21时52分许。交警部门21时57分许接到报警,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碾压的痕迹。后经法医鉴定,唐某系被车辆碰撞、碾压致死。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剐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辆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目前,交警部门已查获涉案车辆27辆,仍有7辆未到案。

江门交警介绍,案件调查过程中,大部分涉案驾驶员特别是外地驾驶员提出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的要求。7月16日,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热议。先是有人认为,车主“冷漠”,行人被撞死后统统逃之夭夭;赔偿后又有人质疑,责任认定不清,20多辆涉案车集体进行“人道主义”赔偿,有趁火打劫之嫌。记者采访多名专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各方说法不一。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进一步解释:“高速公路本身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否则会危及他人或自己,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没有预见到,没有过错。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但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集体赔偿的做法不无道理。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由于责任混同,涉事司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就像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是哪个楼层业主的情况下,也只能由业主共同赔偿。

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救人一命还是致人死亡只是一念之差。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把警示标志放置在距离事发地150米左右的地方,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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