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 王保安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内需、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有效途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下面,我结合财政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开展。一方面,要通过公共预算,包括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未来五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加大对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则应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综合运用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与此同时,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各级财政特别是市县财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一是对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四是将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以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的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融资平台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风险。各地要全面落实各项资金来源,支持通过融资平台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同时,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不能将地方政府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总之,要规范债务管理,切实防范政府财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