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为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教育为主”的管理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经营中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明码标价。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到管辖工商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三、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到管辖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处于停业或即将停业的须参加验照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四、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与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到管辖工商所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先取得行政许可后,再到管辖工商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
六、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不发布虚假广告,不作虚假宣传。
七、遵守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流动人口经营者须遵守本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且六个月内限制办理工商登记。
请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个体工商户签名
二〇一 年 月 日